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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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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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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校内文件

发布: 2024-03-28

  • 附件: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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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切实保证学校教学工作规范有序,对教学事故进行及时、准确的认定和严肃、妥善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界定和分类

  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及教学服务人员的责任,导致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后果、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或事件。

教学事故视情节及后果的不同,分为三个级别:Ⅰ级重大教学事故,Ⅱ级严重教学事故,Ⅲ级一般教学事故,事故认定范围包括:课堂教学类(A)、考试与成绩管理类(B)、教学管理类(C)、教学保障类(D)四类。实践教学参照课堂教学实施。

二、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机构

  学校成立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委员会,下设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委员会在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成立教学事故申诉委员会,负责处理教学事故当事人申诉;学校组织人事处根据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委员会的认定结果和本办法及相关人事制度对当事人进行处理并行文通报。

三、教学事故处理原则

  坚持“防重于治”的原则。各部门、各单位要对教学工作相关当事人(包括兼课教师)进行“加强岗位责任、预防教学事故”等宣传教育,尽可能将教学事故控制在萌芽状态,杜绝事故的发生。

  坚持“教育为先”的原则。对于出现教学事故的当事人,应由当事人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当事人做出情况说明及书面检查、吸取教训,避免教学事故再次发生。

四、教学事故认定程序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按照以下程序:

  1.教学事故的当事人、发现人(知情人)应及时向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办公室、教务处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报告。

  2.事故当事人所在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单位领导应立即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后,填写《教学事故认定书》相关栏目,事故当事人填写《教学事故当事人情况说明书》,在接到报告三个工作日内报送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公室。

  3.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办公室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报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委员会审议并形成认定结果。

五、教学事故处理

  教学事故一经认定,由组织人事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委员会审议,并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向当事人送达《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通知书》。

  Ⅰ级教学事故

  视情节严重程度和产生的后果大小,分别给予:

  1.取消本年度各种奖项评选资格,两年内不得参加高一级职称的评聘;

  2.留职查看处分,调离原工作岗位,薪酬降一级;

  3.辞退;

  4.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Ⅱ级教学事故

  视情节严重程度和产生的后果大小,分别给予:

  1.严重警告处分;

  2.记过处分,取消本年度各种奖项的评选资格,一年内不得参加高一级职称的评聘。

  Ⅲ级教学事故

  视情节严重程度和产生的后果大小,分别给予:

  1.全校通报批评;

  2.警告处分;

  3.严重警告处分。

  教学事故当事人在一个学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教学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影响,教学事故认定上升一个等级。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委员会,针对教学事故情节、产生的后果大小、当事人态度等因素做出上升或下降等级认定与处理。

  校外兼课教师发生教学事故,参照学校兼课教师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发生教学事故,均应按岗位职责追究到人,凡不属个人责任的,由事故单位有关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能及时主动报告并积极采取措施补救者,可酌情从轻处理;隐瞒不报,致使事故影响进一步扩大者,将从重处理。

  教学事故相关材料由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办公室、组织人事处作为重要的教学、人事档案记录存档。

六、教学事故的申诉

  教学事故当事人有申诉的权利,可在接到《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学事故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该委员会在审核的基础上复核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意见、做出维持或重新认定及处理结论,并将申诉结果反馈给教学事故当事人。若对申诉处理结果不服,当事人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9条规定,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七、附则

  1.本办法中所涉教学事故,如因不可抗力原因所致,经认定,可免于追责。

  2.本办法中无明文规定的教学事故,可根据事故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参照本规定相近条款认定。

  3.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的各类教学活动,其它类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4.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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