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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学术讲座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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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学术讲座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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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学术讲座

发布: 2017-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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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学术讲座活动,确保其正常、有序、良好、高效地开展,建立良好的学术氛围,促进学校学术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学术讲座是指由我校教务处主办、各二级学院(部)承办,面向全校师生的教学、科研和管理方面的校级学术讲座。学术讲座类别分为教授专家讲座和社会名流讲座。

  第二条 举办学术讲座是培养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重要途径,是让师生关注学科前沿,透视社会热点的重要窗口。要严格遵守国家法规,本着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精神。以学术性或应用性为指导,与我校各专业紧密联系,结合学校教学、科研以及师生的实际需求,内容充实并具有先进性和时代感。

  第二章 过程管理

  第三条 学术讲座应有计划性,各二级学院(部)在每学期期末结束前两周,根据本部门工作性质分别提交内容涉及最新学术动态的下学期学术讲座计划的《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学院学术讲座计划表》(附表一)报教务处备案。学期学术讲座计划应列明拟请专家名单、职称、讲座内容及时间等。教务处在此基础上规划全校学期计划。

  原则上各二级学院(部)每学期申报不少于四个学术讲座,也希望各职能处室结合学校发展,每学期申报至少一个学术讲座,以形成我校科研学术氛围,构建全院师生交流学习的平台,以便其拓宽视野提高素质。每场学术讲座的时间控制在90--120分钟。

  我校教职员工科研课题结题后,须就该课题面向全院师生举办学术讲座,介绍课题研究成果等有关情况。

  第四条学术讲座的审批流程:

  教务处汇总各二级学院(部)学期学术讲座计划,经初审后统筹安排于每学期开学第2周内将本学期计划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五条邀请海外专家或学者进行报告或讲座,须先交学校相关部门按程序报批。

  第六条 校级学术讲座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统一由教务处负责管理,各二级学院(部)具体组织承办,相关部门协助。未经校长办公会审核同意的学术讲座,经费和组织工作由举办单位承担。

  举办单位在举行学术讲座前,须提前一周以上填写并向教务处提交《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学术讲座审批表》(附表二),由教务处根据学期讲座计划表结合申请内容包括主讲人的基本情况、讲座的题目及基本内容、所需经费、参与对象、时间、地点、议程、场地设备等,再次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批后方可举行。

  第七条 经批准的讲座由举办者按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举办讲座,不得随意改变时间、地点及内容。讲座举办的具体事项如有变更,须及时向学校主管部门通报。主讲人、讲座主题或主办单位有变化的,须重新申办。

  未经批准和安排,各二级学院(部)不得擅自举办学术讲座,否则将追究举办者的责任。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部)应有教学秘书负责讲座的登记管理。经批准举办讲座的部门应该落实专人负责讲座的组织管理,须有完备的专家接待、会场布置、摄像录音和维持秩序的相应人员。

  第九条 经批准举办讲座的部门必须在举办前至少提前三天通过海报、网上公布或广播等形式公布学术讲座举办消息(主讲人姓名、职称、题目、时间及地点等内容)。

  经批准举办讲座的部门可对举办地点进行布置,但不得破坏各种设施,并且不得影响讲座举办前后的教学秩序;在学术讲座结束后对举办地点进行清理,不得影响以后的教学。

  第十条 学校有关部门应积极为学术讲座创造条件,保证学术讲座所需的场所和条件。各部门要积极组织所属的师生员工参加讲座,并遵守会场秩序,但不允许学生因参加学术讲座而影响正常课堂学习。学期末教务处将公布各二级学院(部)学术讲座举办情况。

  第十一条 学术讲座的图文资料(包括音像、图书、现场照片等)由教务处统一存档,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学术价值的讲座可制作声像资料。对质量较高、影响较好的学术讲座,举办者应对讲座内容、交流内容整理成文,经主讲人审查同意后交教务处。

  第十二条 报告结束后一周内,承办单位应如实填写《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学术讲座总结表》(附表三)一式两份,一份自存,一份送交教务处存档备案并附相关资料。对由海外专家、学者开设的讲座,举办单位还应将相关资料交相关部门存档备案。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审批同意举办的学术讲座经费开支只包括主讲人讲座费。如需承担主讲人交通费、住宿费、接待费等其他项目,须另行专题申请,按财务审批程序申报。

  第十四条 经学校同意举办的学术讲座,举办单位凭经审批的《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学术讲座审批表》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五条

  讲座酬金标准(以南工大浦校[2014]第025号文为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试行。以往有关学术讲座的各项规定如有与本试行办法不符之处,以本试行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责成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学术讲座计划表》

  附件2:《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学院学术讲座审批表》

  附件3:《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学院学术讲座总结表》

  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学院

  201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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